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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02   编辑:学保处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杜绝校园火灾事故,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责任制,学校一把手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消防日常工作归保卫处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和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部署、检查督促等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长:院长、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各分管副院长

员:各处(室)、各专业部负责人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同时进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内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卫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防火工作,监督各项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为学校配置消防设备、器材,负责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完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保持战斗力,为学校消防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他消防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学校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明确管理责任,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防火工作大会,研究、布置本年度消防具体工作和防火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对全体师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每年11月开办消防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火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规、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二)岗位防火特点和防火措施、办法;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火灾及火场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消防监控值班室,24小时进行消防监控;监控值班人员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当班期间要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人员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立消防档案,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

(九)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十)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十一)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二)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三)火灾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在学校举办讲座、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活动,主办部门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在学校用电、电网改建、线路更新、用火等要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和私自增设电器设备;

(二)用铜丝(或其他金属丝)替代保险丝,任意增大保险丝容量;

(三)未经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备案,安装空调或使用其他大功率用电设备,超负荷用电;

(四)未经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也未报保卫处备案私用电炉的;

(五)在学生宿舍内动用明火,使用蜡烛、油灯;

(六)乱抛烟头和火柴棒及在宿舍床上吸烟;

(七)在宿室内或宿舍走道焚烧杂物,用可燃物作灯罩或用灯泡、电炉等烘烤可燃物;

(八)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

(九)挪用消防水带或其他消防器材;

(十)擅自开启消防龙头或损坏消防设施;

第四章 消防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由保卫处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作他用;消防器材设备四周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任何人不得拆卸消防器材设备及其附件。

第十七条 保卫处要保护好本单位的所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配置在各部位的灭火器材处于良好备战状态中。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丢失、被盗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五章 消防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是消防重点单位,应坚持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卫处负责对全校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等。

第二十条 保卫处每月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检查,每年在节假日和寒暑假前,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全院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存档,检查结果报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是否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重点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其他。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做到每周自查,不定期参与保卫处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汇总、分析、探讨解决的办法,并向保卫处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防栓、灭火器材被堵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水源、电源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上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其负责协调并组织整改落实。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工作方案,思想麻痹大意,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经济处罚或对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优秀表现的,学校将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到位,在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生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对消防器材的保管、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校节省资金的;

(三)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国家财产或积极参与灭火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者;

(二)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者;

(三)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者;

(四)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者;

(五)指使他人违反消防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者;

(七)其他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违反方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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